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提升本科生国际化人才培养质量,根据《6165cc金沙总站“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规字〔2020〕148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学院及教师对学生赴国(境)外交流进行配套资助,但学生完成同一交流项目获得的资助总金额不得超出完成该项目的总费用。
第三条 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经费来源分为学校资助、学院资助、其它来源(个人自筹、企业或校友捐助等)。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学校资助范畴。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第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中国籍全日制非定向学生。申请时年满18周岁。
第八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记录或申报项目时不在处分期内。
第九条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能圆满完成各项目规定的出 国(境)交流学习任务。
第十条 符合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三章 资助类型及标准
第十一条 长期项目适用于学生出国(境)开展 3 个月及以 上的交流学习,资助范围为生活费和一次性旅费。
(一)生活费标准:欧美、大洋洲地区:5000 元/生·月、亚 洲、非洲地区:3000 元/生·月,最高资助期限不超过 8 个月;
(二)一次性旅费标准:欧美、大洋洲、非洲地区不超过 8000 元/生;独联体国家不超过 6000 元/生;亚洲地区不超过 3000 元/ 生。
第十二条 短期项目适用于学生出国(境)开展 3 个月以内 的交流学习,资助范围为一次性旅费,标准为欧美、大洋洲、非洲地区不超过 8000 元/生;独联体国家不超过 6000 元/生;亚洲 地区不超过 3000 元/生。
第十三条 国际组织实习、国际文体比赛、国际学术竞赛等 特殊项目,经学校评审通过后,资助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上 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受理以下情形的学生申请。
(一)曾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 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学校)批准,擅自放弃的;
(二)已获得外方提供的资助,且资助额度高于学校资助标 准的;
(三)申请 2 个及以上留学时间重合项目的。
第四章 资助申请及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流程。
(一)长期项目资助:国际合作处与教务处每年四月和十月 各组织一次申请工作,申请通知在国际合作处与教务处网站发布。 国际合作处与教务处负责组织校内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行、身心健康情 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在翱翔门户公示 5 个工作日;
(二)短期项目资助:国际合作处根据短期项目实施时间, 在国际合作处网站提前发布申请通知。由国际合作处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行、身心健康情况、交流学习计划及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翱翔门户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发放方式。
(一)长期资助经费原则上在学生资助名单公示期满且结果无异议后,根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时长按标准发放;
(二)短期资助经费原则上在圆满完成出国(境)任务返校并完成交流汇报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如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将视情况扣减其资助额度,学生须退还其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
(一)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有违法违纪、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未能完成项目任务、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学生擅自提前返校、逾期不归、迟归、转至其他地区或国家,或未按规定的时间执行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未能按时上交学习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学校项目资助资格后,不得擅自放弃,否则取消其 1 年内的学校公派出国(境)资助资格。受不可抗力影响,不得不放弃资格的,不受本条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学院配套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资助经费,需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6165cc金沙总站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资助管理办法》(外字〔2020〕1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