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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小知识 第七期

发布日期:2024-06-24 浏览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该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政务处分的种类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政务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六个月;(2)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4)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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